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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年诉讼“长跑”是这样被化解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06 08:43:06   浏览次数:21  发布人:7066****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2024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组织河南三级法院干警、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一同开展调解工作 供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文| 本刊记者 常翔宇“谢谢您,钱到账了。法院是我们全家的恩人!”2024年4月15日,于某的一个电话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肖海生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这起涉及县政府、178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纠纷,在历经16年诉讼“长跑”之后终于得以圆


    2024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组织河南三级法院干警、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一同开展调解工作 供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常翔宇

    “谢谢您,钱到账了。法院是我们全家的恩人!”

    2024年4月15日,于某的一个电话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肖海生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这起涉及县政府、178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纠纷,在历经16年诉讼“长跑”之后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纠纷的源头还要从一段“堤坝”说起。

    01

    一段“堤坝”引发的纠纷

    河南省某县境内的“太行堤”全长约4000米,宽约60米。然而,由于附近村民和外地人口不断到堤上拉运土壤,导致沿堤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不断流失,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面对这一情况,某县水利局迫切希望解决问题。彼时,家住附近的于某是远近闻名的种树行家。为使“太行堤”水土不复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某县水利局找到于某,希望其能够承包治理“太行堤”。

    “起初我不是很想承包‘太行堤’,但后来经过反复思考,最终还是同意了。”于某说。

    于是,某县水利局与于某签订了《关于保护、治理太行堤的协议》,该协议载明了承包期限、费用、方式等内容。2000年10月,某县水利局向某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为于某发放了该段“太行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承包之后,我就开始种植果树。当时也没有想到之后会产生纠纷。”于某说。

    由于于某承包的土地与附近北王庄村、岳庄村、龙王庙村的村集体土地相邻,边界并不明晰,附近部分村民在开垦种植过程中,逐渐侵占了于某种植的土地。于是,2008年7月24日,于某以王某、北王庄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并赔偿损失。

    2011年4月1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王某、北王庄村民委员会将土地上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并将土地交付原告,且连带赔偿于某损失至停止侵权之日止。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法院执行后,于某如期取回了土地和损失。本以为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没承想,几年后,于某再次因为这段“太行堤”打起了官司。

    02

    一场多年的诉讼“长跑”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段“太行堤”早已变了模样。令于某没想到的是,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次被更多村民侵占、耕种。由于涉及的村民人数较多,相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原来,2017年4月,某县农业农村局向部分村民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然而,其中有149.47亩的土地属于于某承包片区。

    “在没有经过于某同意的情况下,就把他承包的土地给了与周边土地相邻的村民。这使得于某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肖海生介绍。

    据了解,于某的这些土地被切成了大小不等的193块土地,其中最大的地块为11.93亩,最小的地块只有0.01亩。某县农业农村局将于某的土地与相邻村民的土地糅合在一起,分别发包给了178户村民。

    2022年,于某向法院提起178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县农业农村局颁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与于某沟通,选取其中一起案件作为示范性诉讼进行审理。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争议较大,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起诉。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亦裁定驳回上诉。

    对于一、二审法院驳回的裁定,肖海生解释:“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案涉颁证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即对农户与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的登记备案。”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在该民事争议未处理前,原告针对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颁发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尚不具备。”肖海生说。

    03

    一次敞开心扉的沟通

    二审法院裁定后,于某不服,向河南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这起案件涉及的争议由来已久,矛盾成因复杂。如果我们对案件仅进行法律层面的裁判,不仅难以实质性解决矛盾,还可能会引发更多诉讼,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是我们的价值追求。”肖海生表示。

    为了找寻解决这起纠纷的方法,肖海生决定赶往“太行堤”现场勘查。

    “我们当时联系了一、二审法院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同志,一同进行实地勘查。对涉及的土地问题一一进行核验,并做好记录。勘查结束后,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初步确定了化解方案。”肖海生介绍,方案的核心就是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损失。

    在确定了方案之后,肖海生便开始联系于某,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大家的目的都是为了把这起纠纷解决好。你可以先有针对性地列明赔偿请求。在调解过程中,你对案件有什么疑惑的地方,我们可以为你一一解答。”河南三级法院干警认真的态度、真诚的话语打开了于某的心结。于某表示愿意进一步协商。之后,肖海生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就具体内容逐项讨论。在多方努力之下,双方基本达成调解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于某随即申请了撤诉。

    一个月后,补偿款全部到达于某的银行账户上。这才有了文章开头于某打来电话的一幕。

    “在行政审判中,只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用足用好,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不断更新审判理念、提高办案能力,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解决纠纷,才能真正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回忆起案件办理的过程,肖海生甚是感叹。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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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2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6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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