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火星工作证
(收藏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图片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黄火星的工作证,收藏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工作证编号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字第0003号,制发时间为1966年8月1日。
黄火星(1909-1971),江西乐安人。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参加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兵团政治部主任兼福建军区政治部主任,厦门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江苏军区党委第一书记、第二政治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队政治部主任。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
1955年5月,黄火星奉调进京,负责筹建军事检察院。同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在检察工作中,黄火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强调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执行政策上要注意“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在制度建设上,强调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全盘照搬。
1956年,各级军事检察院基本建立起来。当时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共分为四级,最高一级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下属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军(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步兵师(军分区)军事检察院。此外,在特种兵师设一名检察员。至此,人民军队的建军史上第一次在全军范围建立了军事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边建设、边工作、边学习,逐步开展业务工作,担负起反革命案件及其他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处理申诉控告案件等工作,在保卫人民军队建设、保证军队组织纯洁、保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优良传统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闵钐 骆贤涛)